(2016)苏0682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388孙泉与朱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泉,朱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孙泉,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海军,男,199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泉与被执行人朱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由崔小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元,诉讼费90元,执行费1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