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琼申请执行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1977年1月7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雷燕,女,1970年12月24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王琼与被执行人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琼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燕按(2015)黔织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偿还会金29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78元。并依法承担申请执行费431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雷燕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雷燕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雷燕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雷燕、曹建中金融借款一案中,2016年7月25日、11月7日以(2016)黔0524执139号、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燕(其夫曹建中)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文腾街道深圳街32号修建的砖混结构平房一栋五层及在该房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2016年11月13日以(2016)黔0524执1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雷燕(其夫曹建中)坐落于织金县文腾街道深圳街32号的砖混结构平房1栋6层(其中第6层为搭建临时建筑物)及房屋内经营全宏旅社的设施、物品进行拍卖。2016年2月12日30日、2017年2月9日两次在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因无人竟买而流拍;2017年6月24日在第二次流拍价1739205.85元的基础上再次在该网站上进行公开变卖,杜世永以1739205.85元竞买成交,房屋成交价1739205.85元。对房屋成交价1739205.85元,本院已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的借款本金1247851元、利息231548.31元、并支付该行交纳的应由被执行人雷燕、曹建中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015元、评估费23000元,共计人民币1510414.31元。剩余房价款228791.54元,扣除王琼与被执行人雷燕民间借贷一案及雷燕刑事退赔一案依法承担的执行费81002.01元,实际剩余房价款150467.54元,被执行人曹建中享有该剩余房价款一半(即75233.77元)的权利,其余75233.77元按比例清偿退赔被害人李正芬、李敏等46人的经济损失634.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笫十六条的规定,因余额不足以清偿刑事退赔部分,故申请执行人王琼未受偿。4、经核实被执行人雷燕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暂时无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高消费措施;5、2017年8月3日本院到织金县房管事业局查询被执行人雷燕的房产信息,除前述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琼,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雷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琼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