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林与鄂明军、潘新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鄂明军,潘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鄂明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潘新峰,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鄂明军、潘新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份给付了5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2000元,其余款项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