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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永康、韩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康,韩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康,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韩志华,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刘永康与被执行人韩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784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784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刘光峰审判员  刘陆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