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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全安与黎小明、周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安,黎小明,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安,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X组南杨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被执行人黎小明,女,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蕲春县漕河镇漕河X路,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被执行人周金华,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住蕲春县蕲州镇西门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全安与被执行人黎小明、周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26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周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市府大道支行622188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4800.57元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周金华未��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市府大道支行622188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4800.57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账户571667502919)。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市府大道支行622188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