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笔文与林著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笔文,林著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845号原告:徐笔文,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林著朝,男,4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笔文与被告林著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笔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著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笔文撤回对被告林著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徐笔文负担。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