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陈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陈高锋,丁英英,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17192X),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主要负责人:吕伟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玲,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高锋,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丁英英,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6971-8),住所地新昌县镜岭镇镜岭村。法定代表人:章康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陈高锋、丁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被执行人陈高锋、丁英英已主动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的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债已消灭,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2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新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624执1157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送达人陈高锋、丁英英送达地址本院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年月日填发人:陈永华送达人:陈永华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