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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玉芳、熊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芳,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熊发香,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凤形村A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芳与被执行人熊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732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