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华晶、吴军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晶,吴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罗华晶,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吴军祥,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02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军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军祥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华晶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62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612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军祥已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班利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