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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98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