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98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