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伟东与冯海军、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东,冯海军,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民初676号原告:陆伟东,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冯海军,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1号办公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杨瑞荣。原告陆伟东与被告冯海军、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海军、金拓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伟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此次事故造成的修理费用99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上午10时20分,陆佳迪驾驶车牌粤C×××××小型轿车沿情侣南路由东向西直行,在经过水湾路口时,遭到由冯海军驾驶的粤C×××××东风标志绿灰色小汽车猛烈撞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粤C×××××车辆严重损坏。经交通警察认定,冯海军需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粤C×××××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单位是珠海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费用包括拖车费350元,评估费600元,维修费8982元,合计9932元。被告冯海军、金拓运输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冯海军驾驶肇事车辆粤C×××××在珠海××××道河排路段与陆佳迪驾驶的CMR648车头发生碰撞,造成CMR648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湾大队认定被告冯海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CMR648登记在原告陆伟东名下,涉案车辆粤C×××××登记在被告金拓运输公司名下。2017年5月5日,珠海市昱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CMR648客车事故损失为8982元,其中更换零配件5832元,修理项目价格为3150元。陆伟东为此支付评估费600.00元。2017年4月30日,珠海市香洲盈顺达货物搬运服务公司向购买方粤C×××××开具一张拖车费发票,金额为3500元。2017年5月31日,珠海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购买方粤C×××××开具汽车维修费发票1张,总计金额为8982元。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的交通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海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冯海军驾驶的CMR648为被告金拓运输公司的计程车,而涉案事故发生在计程车运行期间,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失,应由被告金拓公司承担。针对原告提出的车辆损失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评估报告以及维修发票,据此认定涉案粤C×××××因本次事故产生维修费用8982元,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与本院认定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支出的评估费600元,是为了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确定将该评估费计入涉案粤C×××××车损失范围;对于拖车费350元,是处理事故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确定将该拖车费计入涉案粤C×××××车损失范围;故涉案粤C×××××车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共计9932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伟东赔偿人民币99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陆伟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冯海军、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 茜书 记 员 何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