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紫宣与冯婉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宣,冯婉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487号原告:王紫宣,女,201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紫宣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婉婉,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紫宣诉被告冯婉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马继贤、万秀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紫宣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紫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紫宣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