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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紫宣与冯婉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宣,冯婉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487号原告:王紫宣,女,201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紫宣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婉婉,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紫宣诉被告冯婉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马继贤、万秀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紫宣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紫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紫宣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