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元让、山东裕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让,山东裕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708号之二申请人:孙元让,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山东裕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长鑫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010765。法定代表人:魏书聪,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孙元让与被申请人山东裕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元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孙元让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裕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