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许志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许志锋,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本秀,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许志锋,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许志锋、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