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俊峰与被申请人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光明眼镜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峰,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光明眼镜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936号申请人:陈俊峰,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崇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远奎,男,汉族。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第三人:成都光明眼镜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委托代理人:张波,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陈俊峰与被申请人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光明眼镜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俊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855,624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账户(帐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意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额855,624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星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账户(帐号:),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被冻结股权不得变卖、转让或设立其他权利。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795元,由陈俊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