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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与金某、陈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金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441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金某,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陈某1,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陈某2,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金某、陈某1、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严家圩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