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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晶与张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晶,张玺,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940号原告:许晶,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被告:王鑫,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许晶与被告张玺、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张玺的表妹。2016年10月,为解除二被告共同财产即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绿萱园8-2-302号房屋的抵押,二被告特向原告等亲属申请借款,用以清偿上述房屋的抵押贷款。2016年10月31日原告从个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取款100000元现金,连同案外人刘婷(被告张玺的姨妈)提供的50000元借款,一并存入被告张玺名下民生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后因被告张玺涉嫌刑事犯罪,现在监狱服刑,原告委托被告张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期间,告知被告张玺上述款项已存入指定账户,故被告张玺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款。被告王鑫将上述款项取出使用后,于借款期满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玺现被羁押,而被告王鑫亦不在本院辖区内居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冯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