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郑富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62号罪犯郑富祥,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富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郑富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郑富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富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863.62元,超额百分之五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富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张云江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