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先庭马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先庭,马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先庭,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马淑金,女,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先庭马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