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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王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5幢1单元11307室。法定代表人王向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娥,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23.5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娥在银行的存款4023.5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扣缴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49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25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23.5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娥在银行的存款4023.5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扣缴执行费50元,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本院(2017)陕0113执498号案执行完毕。侯鑫鑫: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498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498号案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