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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孔林平与杨红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林平,杨红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971号原告:孔林平,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南充市顺庆区潆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丽,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孔林平诉被告杨红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守明审 判 员  陈红光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