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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流与周扬、周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流,周扬,周双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538号原告:李建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周扬,男。被告:周双毛,男。原告李建流与被告周扬、周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建流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流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建流负担。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