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流与周扬、周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流,周扬,周双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538号原告:李建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周扬,男。被告:周双毛,男。原告李建流与被告周扬、周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建流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流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建流负担。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