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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大雄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358号罪犯陈大雄,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2004)海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大雄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琼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10月22日起至2006年10月21日止。罪犯陈大雄于2004年12月6日入监服刑。罪犯陈大雄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将罪犯陈大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罪犯陈大雄在减为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累计获得减刑二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陈大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大雄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罪犯陈大雄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大雄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从严掌握情形罪犯,执行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大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元贵审判员梁朝审判员尤忠文{文书日期}书记员谭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