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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4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厦宾馆职员,住同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