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与固始县第六初级中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固始县第六初级中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384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始联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96391915(1-1),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西段。负责人:宋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固始县第六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固始六中),住所地:固始县王审知大道与将军路交叉口西北角。原告固始联通公司与被告固始六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始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被告固始六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始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固始六中清偿原告的网络通信服务费4907.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9日,被告固始六中的前身原固始县城郊乡第一初级中学与原告固始联通公司签署《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合同》为其学校职工陶强担保购机一部(购机型号为三星SM-N9002白色,32G双卡)。后因陶强欠费、机卡分离和提前离网导致违约,原告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陶强偿还购机款、欠费款等款项,并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但陶强与被告均无动于衷,拒不偿还。被告固始六中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1月9日,原固始县城郊乡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城郊一中)为了更好地让本单位员工体验3G高速移动互联网应用,提高工作效率,遂与原告公司签署《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其7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的方式购买原告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购买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款等优惠,被担保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各类通信费、违约金,根据合约计划约定或法律规定被担保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对被担保人享有的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手机交于被告,被告及其上述员工承诺在网期间为30个月。二、2015年3月被告为其学校职工陶强担保购置的三星SM-N9002白色手机(32G双卡、号码为185××××7611)欠费、机卡分离、提前离网导致违约,至2016年4月共计结欠通信费金额2821.3元。手机销售亏损公允法即手机残值2086.59元。总计欠费金额4907.9元。本院认为,《集团客户3G后付费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自愿为其单位7名职工在原告处的消费行为提供担保。现被担保人之一陶强违反协议约定,未能保证在网时间,提前欠费停机、机卡分离,构成违约,被告固始六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其担保的客户所欠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按照双方的担保合同约定:在被担保人部分或全部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等优惠及通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固始六中支付所担保用户欠费金额2821.3元及手机销售亏损公允发生(即手机残值)2086.59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固始县第六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固始联通公司的网络通信服务等费用共计4907.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固始六中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骥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