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方胜忠与张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胜忠,张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3651号原告:方胜忠,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新江,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方胜忠与被告张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胜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胜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钢筋款2570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以钢筋款2570元为基数计算至钢筋款清偿之日时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定远县定城镇南门外五里拐销售钢材,被告于2016年2月6日自原告处赊购钢筋257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要,被告却一再拖延。被告张新江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钢筋款2570元。被告张新江未予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被告张新江向原告方胜忠赊购钢筋,被告张新江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欠到方胜忠钢筋款贰仟伍佰柒拾元整此据张新江2016年2月6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胜忠出卖钢筋给被告张新江,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钢筋款,双方已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钢筋,被告理应偿还所欠钢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钢筋款25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欠条中并没有约定欠款支付时间,亦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在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还款,则本院应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利率支付利息,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张新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钢筋款本金2570元及利息(利息以257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钢筋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胜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新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其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