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志珍与成文照、雷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珍,成文照,雷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942号原告:成志珍,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山西省临县,无固定职业;。被告:成文照,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雷桂霞,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系被告成文照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珍与被告成文照、雷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志珍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志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成志珍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