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燕军、王庆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军,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军与被执行人王庆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5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3.0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7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