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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杨江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353号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井村六组43号附1号。被告:杨江明,男,成年,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黔东南用心成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