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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兴林与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林,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林,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执行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楠杨镇楠杨场。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兴林与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13820元及利息,未执行213820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应收工程款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都江堰新城公司集团承建的D-25-3灾后重建项目有应收工程款并已进行了冻结,但因工程尚未结算,目前不能提取。被执行人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