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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本案于2017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彬彬出庭,指控:2017年8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董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A·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石桥路的大润发超市出发,当其驾车沿石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桥路456号约20米处时,停车并下车,即被赶至的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董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董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董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