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敏与重庆大乾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况崇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况崇岗,重庆大乾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89号原告:张敏,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况崇岗,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大乾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大学城西路29号附1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况崇岗、重庆大乾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交纳34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