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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福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823号原告:王福刚,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提出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诉讼。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