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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焦若宸与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若宸,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焦若宸,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女,1966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焦若宸与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焦若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7624.2元。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应由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焦若宸支付赔偿款14026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63元,负担鉴定评估费3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114.36元,但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现该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