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涛,刘茜玲,兴安鑫淇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临桂县保宁乡虾子山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能,行长。被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茜玲。被执行人:兴安鑫淇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桂县保宁乡虾子山采石场。负责人:刘海涛。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涛、刘茜玲、兴安鑫淇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临桂县保宁乡虾子山采石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4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7)桂0304执1152号案件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其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11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