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522民初3842号原告张兰英,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姬祥,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张兰英与被告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姬祥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兰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姬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