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顾素琴、杜元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顾素琴,杜元辉,黄卫东,陆胜,张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329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负责人王海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顾素琴,女,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杜元辉,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卫东,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陆胜,女,195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张云珍,女,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被告顾素琴、杜元辉、黄卫东、陆胜、张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