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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太阳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太阳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132号原告: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北。法定代表人:魏中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二伟,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占杰,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太阳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罗宋村北223省道西侧综合楼1-105。原告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太阳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68元。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