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段群涛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群涛,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254号原告:段群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凯,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段群涛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段群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群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群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群涛负担。审判员 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