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永长、丁立华等与阜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长,丁立华,丁所成,阜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8行初9号原告周永长,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丁立华,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丁所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告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腾飞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106682-9。法定代表人:刘荣杰,职位局长。本院在审理丁所成、丁立华、周永长诉被告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中,原告丁所成、丁立华、周永长在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所成、丁立华、周永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所成、丁立华、周永长承担。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琼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