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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忠贤、姚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邹忠贤,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姚云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罗圣建,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承担。因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165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16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