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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宪章与陈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宪章,陈峰,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2017)鲁1482财保533-1号申请人:李宪章,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陈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峰申请人李宪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青娟以自己所有的商铺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青娟所有的商铺,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