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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联谊铸造厂、刘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海林市联谊铸造厂,刘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联谊铸造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焕军,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海林市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海林市联谊铸造厂、刘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林市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7)黑1083执恢34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3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晓波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