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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金云与顾庚兴、赵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云,顾庚兴,赵金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623号原告:尤金云,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庚兴,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金姬,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云,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金云为与被告顾庚兴、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金云的委托代理人吴智敏,被告赵金姬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庚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被告顾庚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顾庚兴未归还。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两笔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顾庚兴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被告赵金姬答辩称:1、赵金姬并非实际借款人,其未在借条上署名,本案的借款与赵金姬无关。2、被告家庭无大额支出,该借款金额巨大,却无相关凭证证实,对真实性有异议,也不排除原告尤金云与被告顾庚兴串通虚假诉讼的可能。3、对于顾庚兴的上述借款并不知情,该借款系其用于赌博,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被告顾庚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顾庚兴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将100000元借款存入被告账户。借款后,被告顾庚兴未归还本息。另查明,被告顾庚兴、赵金姬于2007年6月1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2017年5月24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顾庚兴向原告尤金云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条虽由被告顾庚兴一人出具,但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金姬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赵金姬称借款可能用于赌博,对原告尤金云与被告顾庚兴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庚兴、赵金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金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保全费1178元,合计2643元,由被告顾庚兴、赵金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