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杨桂群与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桂群,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桂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37号15幢(20)。法定代表人:刘汉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桂群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三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桂群申请再审称:(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将三叶公司提供的2013年1月、2月份两张工资表“检材”当作“样本”进行鉴定错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述两张工资表上签名并非杨桂群所签,二审审理笔录中“上诉人认可工资表是上诉人所签”系记录笔误。一审中该鉴定中心同意复检,杨桂群申请复检,但一审法院未采纳复检申请错误。(二)上述《文检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应重新鉴定。1.杨桂群在一审中提供的录像视频、手机信息证明三叶公司董事长刘汉江和杨桂群及介绍人浦雨培共同确认杨桂群的工资为5000元,另1000元作为保险费和加班工资。2.杨桂群提供的其在加入三叶公司前及离开三叶公司后两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杨桂群的工资不可能是2000元。3.三叶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提前预支8800元工资给杨桂群相矛盾,不合常理。杨桂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杨桂群在一审中就已经认可上述两张工资表上的签名是其所签,但称不知道签名是怎么在工资表上的,在本案中其要求鉴定的内容是其签名等墨迹形成时间,故鉴定机构将工资表上的签名作为比对劳动合同上签名的样本之一,并不违反规定。(二)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虽然将鉴定费用退还给杨桂群,但并未撤销《文检鉴定意见书》,杨桂群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足以推翻《文检鉴定意见书》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杨桂群在一审中提出的其月工资应当是5000元的主张以及其所称的录像视频等证据,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不相符,不能推翻《劳动合同》的证明力。综上,杨桂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桂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