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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新东与被执行人孙习领、孙新胜、孙习华、孙新钱债权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686号申请执行人孙新东与被执行人孙习领、孙新胜、孙习华、孙新钱债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将位于招远市开发区远东新城32号楼XXX户楼房一处(土地证号为招国用(2003)字第1X**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孙新东所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新东与被���行人孙习领、孙新胜、孙习华、孙新钱债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