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4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780号原告杨宇辉与被告吴利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辉,吴利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780号原告杨宇辉,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被告吴利华,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号,现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XXXX。原告杨宇辉与被告吴利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宇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宇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利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杨宇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