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贤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2056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行员工。被告: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村经陈林场。法定代表人:王贤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贤发,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费祥云,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财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银行)诉被告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农业公司)、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登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星农业公司、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登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星农业公司偿还截至2017年8月7日贷款本金人民币807708.6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王贤发、费祥云以其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竹苑××【××房字××】、全椒县××富安路××-2【全房字第××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富登银行对该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富登银行与五星农业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富登银行给予五星农业公司2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15年5月25日,富登银行分别与王贤发、费祥云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8月5日与王财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合同)下的富登银行全部债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15年5月25日,富登银行与王贤发、费祥云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贤发、费祥云以其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竹苑××【××房字××】、全椒县××富安路××-2【全房字第××号】的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8月5日,富登银行与五星农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富登银行向五星农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8.5%,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5日,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上述合同签订后,富登银行于2016年8月10日如约发放贷款。五星农业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发生逾期。截至2017年8月24日五星农业公司共欠本金799205.65元、利息罚息5382.47元。五星农业公司、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五星农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计划表、已还款未还款计划表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二份等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富登银行陈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五星农业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富登银行要求还款付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自愿为五星农业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王贤发、费祥云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故富登银行诉请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本金799205.6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24日罚息5382.47元,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二、如果被告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王贤发、费祥云抵押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富安路竹苑巷xx号-1、xx号-2(全房字第××号、全房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39元,被告全椒县五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贤发、费祥云、王财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