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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1323-1号原告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诉被告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323-1号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869715882。法定代表人孙智军,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和平工业园2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62301P。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天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与被申请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7)陕0303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由于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宝鸡市智光高低压电器设备厂71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周 瑾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