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跃宏、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宏,刘克强,白云霞,李学英,白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56号案外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金洁,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跃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云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学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白秀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宏与被执行人刘克强、白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冠亚巴黎雅苑1-13号楼1单元1-501号房产及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称,2010年3月25日白秀君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案外人开发的冠亚巴黎雅苑1-13号楼1单元1-501号房产及车库。后案外人因白秀君违约申请仲裁,临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解除案外人与白秀君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案外人等,故案外人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案外人工作人员前往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贵院依据(2014)临罗执字875-1号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产查封并欲执行。现请求停止对冠亚巴黎雅苑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产及车库的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李跃宏与刘克强、白云霞、李学英、白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李跃宏的申请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白秀君、李学英所有的冠亚巴黎雅苑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产及车库,并于同日向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产予以查封。2013年10月10日,因原告李跃庆与被告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刘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跃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白云霞、李学英、白秀君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克强追偿。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跃宏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临罗执字第875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8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上述房产并于同日向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以临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解除案外人与白秀君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产返还给案外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6日做出的(2014)临终裁字第188号裁决书予以证明其异议主张。另查明,案外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秀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4)临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秀君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S001398、房屋代码为1294828、1294892);二、被申请人白秀君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本案涉案房屋(“冠亚巴黎雅苑”x-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x-xx号楼-xxx号房);三、被申请人白秀君向申请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房屋首付款101948元归申请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四、……五、……。异议人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调取的材料和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临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是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要求中止对冠亚巴黎雅苑1-13号楼1单元1-501号房产及车库的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的异议主张,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冠亚(临沂)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解 文 慧审判员 宫 建 军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 欣 桐 更多数据: